文档介绍: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经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大连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市经委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在6000万元以上。
3、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6、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
8、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9、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0、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两年内没有发生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的。
以上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包括:《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2、市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大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委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委。评价材料包括:《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市经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市经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委。市经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