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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与交通事故预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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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与交通事故预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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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与交通事故预防.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行车与交通事故预防
一、道路通行规定与安全行车
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
(一)观看交通信号识别教学片
(二)交通通行规定介绍
(一)观看交通警示片
(二)交通事故预防介绍
内容提要
播放1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1、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第一类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第二类超载超员类处罚种类和依据
第三类涉牌涉证处罚种类和依据
第四类非法安装警报器、警报标志灯具的处罚依据
第五类涉及机动车保险的处罚种类和依据
第六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交通事故逃逸等行为的处罚依据
第七类驾驶拼装和报废机动车的处罚依据
第八类涉及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处理后的处罚依据
第九类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分成九类,给大家介绍:
第一类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修改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处罚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第二类超载超员类处罚种类和依据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客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第三类涉牌涉证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处罚种类和依据(1)
《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第三类涉牌涉证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处罚种类和依据(2)
《法》第九十六条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