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蚌埠医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院字[2009]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本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条学院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以“蚌埠医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校标;学院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四条执行本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院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院享有。
第五条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
第六条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5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院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
第八条在执行学院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院所有。
第九条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学院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院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院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一条学院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院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院享有或持有。
第十二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科研处负责学院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科研处负责本院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院科研处归档。
第十五条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科研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科研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