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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8/5/12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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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将重点分析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仲裁 民事诉讼 纠纷
一、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概念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协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合同纠纷仲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区别
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
(一)机构方面。(1)性质不同。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民事诉讼属于公力救济。虽然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民间性及自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民事诉讼则为国家司法活动,有着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2)独立范围不同。仲裁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独立进行(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委员会不干涉任何仲裁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可看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员个人负责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不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而是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3)、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性。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人民法院则按行政区划设立,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同时还根据某些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海事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隶属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原则方面。(1)仲裁过程中贯彻广泛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程序有很大的选择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既不能选择受诉法院,也不能选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则可以上诉,存在二审甚至三审。
(三)管辖方面。(1)管辖基础不同。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即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赋予的主管权,无须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处理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属纠纷,对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但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三、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一)竞争关系。无论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其面向的主体都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仲裁机构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民间机构。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二者由于各自的利弊,在市场上处于竞争地位。
(二)支持关系。仲裁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