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建设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审批。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
,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建设
第六条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应当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附属用房或修围墙等超占宅基地面积。
第七条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原有占地面积超出160平方米,依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翻建后占地面积不得超出160平方米),且符合下列要求:
;
、公共设施建设的;
;
。
第九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依照规定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具体安置和鼓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农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卖、租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办、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方可开工建设,镇建设办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
,应向镇建设办申请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镇建设办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款的程序办理,在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报至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