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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suijiazhuang1 2018/9/29 文件大小: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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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直接提供服务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和船舶经纪。
船舶管理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委托,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相关经营活动。
船舶代理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代办船舶进出港口手续、代收运费、协助处理承运人责任事宜等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并获取佣金的相关经营活动。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是指接受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代为签订运输合同,代办旅客、货物承揽业务,代售客票、代为结算运费等与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有关的业务并获取佣金的相关经营活动。
船舶经纪是指为促成船舶建造、船舶买卖和船舶租赁而提供传送信息,协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居间、行纪、代理服务,并获得佣金的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对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规定规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创新服务业态,提升发展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六条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
(二)有与其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运力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或拖轮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每增加20艘至少分别增加配备1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或拖轮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每增加50艘至少分别增加配备1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每增加10艘至少分别增加配备1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
每增加10艘至少分别增加配备1人。
前款所称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海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累计两年以上与所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从业资历;
(二)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累计两年以上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轮机长从业资历;
(三)管理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的,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分管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并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从业资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通过业务培训。
第九条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提交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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