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调查、控制和处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快速启动、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
州、县辖区内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州、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控制,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二、适用范围
本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三、应急预警
(一)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餐饮服务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大活动,尤其是餐饮服务中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二)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州、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
(三)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四、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立XX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4)。各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所辖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1、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落实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理意见。监督指导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落实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理意见。
五、事故分级及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Ⅰ级、红色)
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在10人及以上。
(Ⅱ级、橙色)
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在2人及以上10人以下。
(Ⅲ级、黄色)
(1)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50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人数在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
(3)地区性或重大活动期间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
(Ⅳ级、蓝色)
(1)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二)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2.Ⅲ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响应。当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启动省、州级应急预案,向省、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省、州级政府和省、州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