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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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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方案.docx

上传人:qi1920809 2019/1/3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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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方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方案 xx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方案为促进我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青少年学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防范因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等不稳定社会因素。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排查我县当前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状况,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标本兼治,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二、组织领导成立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委,由县教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日常信息收集、处理和报送;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培训机构整顿工作。三、工作职责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教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办发〔XX〕34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市场主体进行专项规范。县人力社保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非营利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主体进行专项规范。县工商局部门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办学许可但实际从事教育培训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清理规范。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价格执法检查,坚决纠正查处培训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依法规范收费时段,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按学期收费的政策,切实防范和降低因乱收费、高收费带来的隐患。公安(消防)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培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相应管理职能。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非法举办培训机构的行为,各乡镇(街道),社区组织排查,由教委、人力社保、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对培训机构未经批准跨区县设立的培训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限期依法申办,并通报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工作重点(一)切实纠正非法举办培训活动的市场行为。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无证无照、一证多点,以及未经许可从事教育培训业务和持有执照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的机构和个人逐一摸底排查。对符合或整改后能达到现行准入条件的培训机构,要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变更或者注(吊)销证照等处理措施。(二)严格实行按学期收费的政策。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退费办法,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培训费必须严格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学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课时最多不超过60学时),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培训费。培训机构不得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降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培训者缴纳培训费。对培训机构已经收取的跨学期培训费,审批机关必须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