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科学、公正、合法、高效;(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第三条凡是诉讼中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和执行过程中涉及鉴定、评估和拍卖,由司法行政技术科统一对外委托、协调。破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由破产清算机构组织办理委托。如果清算机构要求由我院委托的除外。第二章办理对外委托的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院对审判工作中涉及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统一由司法行政技术科办理,各庭室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案件,统一报司法行政技术科,由司法行政技术科统一对外的委托工作。各庭不得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执行财产的拍卖。第五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应按规定建立社会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及人员档案。第六条申请进入我院鉴定、评估和拍卖档案的机构应向我院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者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收费标准;(三)专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和主要业绩证明;(四)年检文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场地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年检审核有变更事项的(包括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我院司法行政技术科。第七条司法行政技术科收到社会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上列材料审查,汇同监察室对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将审查的情况联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司法行政技术科建立该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档案。第八条对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鉴定、评估和拍卖标的的要求;(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拍卖场地;(三)有符合鉴定、评估和拍卖所要求的专业资格和专业人员;(四)同行业信誉和资质较高;(六)与委托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无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第九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和监察室,每年对入围的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进行一次审查,并对提交书面的审查意见,以此作为我院下一年入围机构的确定依据。第十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在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随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第三章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和评估第十一条本院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的,经审判庭合议庭评议后,由审理该案件的承办人填写移送鉴定(评估书),连同司法鉴定、评估所需资料由各庭的内勤统一提交司法行政技术科。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技术科负责审查所移交的鉴定、评估的案件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一)审查移送鉴定部门填写的送检事项是否明确;(二)审查移送部门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