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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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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2/2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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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新刑法颁行后,学界几乎一致认为本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有的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有的认为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还有的认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这些观点虽都从某一方面揭示了本罪的客体特征,却都忽视了本罪同时也侵犯了有关公务人员人身权利的事实。即使撇开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不论,三种看法也各有其片面之处:第一种观点表述的范围偏窄,因为红十字会并非一级国家机关;第二种表述有失宽泛,因为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只是公共秩序形成的一个重要但非唯一的渠道,将本罪客体笼统界定为公共秩序,会混淆本罪与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第三种表述则有欠深入,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为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本罪的最终危害结果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国家设立和惩治这类犯罪的主要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主要客体,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为随机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分子在妨害公务过程中,直接施加影响、使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它可分为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和作为犯罪对象的物两类。    作为犯罪对象的物,主要指国家机关、红十字会为了执行公务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用具。这些办公设施和用具是否齐备完好,与公务的顺利执行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有时,缺少了这些设施和设备,公务就根本无法执行。行为人也正是看中了这类特殊的“物”对公务执行的重要性,意图通过对其破坏,使之不能发挥或是不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来影响公务的执行。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军队中的工作人员;另一类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们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的认识一般较为统一,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以为,就本罪的犯罪对象而论,应将如下人员纳入,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1)在中国共***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上述人员在现实中正从事着一部分公务活动,况且本罪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不应在于其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而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这一事实,惟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立法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应将刑法第227条第2款删除。因为各级人大作为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当然属于国家机关范畴,那么各级人大代表自然应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这样的话,该款内容已包含在第一款中,在此无需再赘述。    二、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者上述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的办公设施和用具等。        本罪的行为内容必须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本罪中,只有侵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