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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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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doc

上传人:tswng35 2019/3/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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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妨害公务罪的修改【摘要】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办案适用中面临一些现实问题,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公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不但严重影响了执行公务活动的权威与效果,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国家机关尊严,有必要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定罪处罚。【关键词】妨害公务;暴力、威胁以外方法一、概念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二、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办案适用中面临的问题案例:公安民警接警到现场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行为,醉酒当事人非但不听从民警的劝告,反而当着大量围观群众对民警大肆辱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极大影响了公安民警执法的权威与严肃性。上述情况并非个案。由于行为人并未对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公安民警等执行公务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只是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方法如消极对抗、拒绝听从、侮辱等方法实施,虽然在客观上妨害了执行公务的活动,并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也曾出现过以无法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导致嫌疑人长期脱逃等情况。但是受罪刑法定原则和妨害公务罪相关规定的限制,只能对行为人加以治安处罚,而治安处罚是无法与刑事处罚的力度相比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类型行为的频频发生。三、修改的必要性(一)治安处罚的局限性目前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导致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其他方法妨害执行公务活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无法以刑事处罚评价加以打击,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严重损害及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此类行为不予以刑事评价,只能加以治安处罚,处罚的力度小,行为人付出的代价小,打击力度不够,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投机行为会获得不应有的收益,这就无法起到预防与惩处的效果,可能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二是虽然执行公务的人员身体未受到暴力侵害,心理上未受到言语威胁的侵害,但某些执行公务活动因为特定因素或者条件,例如公共场所、人群围观等,行为人暴力、威胁以外的行为实际产生的影响与危害并不亚于暴力或者威胁侵害带来的危害,却得不到应有处罚。三是当事人不尊重执行公务活动的权威性与法律性的行为受不到应有的处理,群众对执行公务行为的权威性认识会大打折扣,国家机关、国家法律应有的威严和权威受到了严重损害。使用暴力、威胁以外其他方法妨害依法执行公务,主观恶性极大。妨害公务案件中,行为人针对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妨害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就是既使得执行公务的行为无法实施,又能够保护自己或者是他人的非法利益。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到执行公务的顺利进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到执行公务行为背后所体现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藐视执行公务活动、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无论采取的是暴力、威胁方法还是两者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观恶性方面并无差别。因此,从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角度来看,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基本一致的,有严厉打击的必要,仅仅给予治安处罚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相当,因为相对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