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委托中介机构为国资监管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推进我市国企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改革目标和监管任务的顺利完成,规范委托中介机构行为,根据国家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国资委的《委托中介机构为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提供中介服务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属企业及其以下全资或控股公司涉及合并、分立、对外投资、改制、产权(股权)转让、收购非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等项目,原则由市国资委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为国企改革服务。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一)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二)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三) 企业清产核资与经济鉴证;(四) 企业绩效评价;(五)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六) 企业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调处;(七) 企业产权转让专项审计;(A)企业改制重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九)其他需要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的审批项目应自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批申请,备案项目应自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二、委托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一) 中介机构1、 依法注册、年检合格,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2、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符合要求;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4、 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5、 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匹配的经营规模、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6、 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7、 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二) 项目负责人1、 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律师等资格,执业时间在5年以上;2、 具备与委托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工作业绩优良;3、接受过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三、选聘中介机构的方式(一) 选聘程序市国资委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项目企业代表组成中介机构选聘评审组,负责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选聘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具体程序是:1、 确定委托项目内容和选聘标准。2、 根据委托项目要求,审核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3、 依据选聘标准、审核中介机构情况确定中选单位,并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确定。4、 市国资委对中选中介机构下达项目委托书;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委托约定书。(二) 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两种方式:随机选取和直接委托。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资委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技术难度和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确定选聘方式。1、 对于经常性的项目原则由市国资委在已备案的中介机构中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选定委托单位。2、 对于有特定要求的或涉及重大项目的由市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工作业绩,从已备案的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定委托单位。四、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一)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执业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作为今后继续为市国资委提供中介服务的重要依据。(二)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分为动态监督、项目验收和质量抽查三种方式。1、 动态监督。在委托项目进行期间,市国资委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阶段性结果,发现问题责令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