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doc

格式:doc   大小:28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20/6/25 文件大小:2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K2102PD611-001相同之处: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当事人的地位都平等,都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其义务等。两者的不同之处:一、适用的范围不同仲裁受理的案件范围,小于民事诉讼范围,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的范围,几乎包括了民事争议的所有范畴。二、案件管理的机构和性质不同。仲裁受理案件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属于非官方的社团法人,它独立于行政机构,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和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的机构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三、案件受理的条件不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其条件有三:一是双方自愿;二是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表现为事前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就解决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三是仲裁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这三者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委员会才可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四个条件(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且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都可受理。四、是否可以选择案件管辖机构和案件审理人员不同。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案件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国内的任何地区的仲裁委仲裁,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双方当事人一经申请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有权从该仲裁委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审理该案件的仲裁员。如果双方难以选定,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仲裁非常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受理和管辖,即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又是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产生。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是有法定的,强制性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至于审判人员的组成,当事人也无权选择。五、终局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实行“两审终局”制,仲裁的裁决只有一次,一经作出便是终局的裁决,便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已经裁决的争议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局制,即第一审判决后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有一个上诉期,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