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未将非税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常见表现形式: 1. 有关单位未及时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2. 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挂帐,未及时缴入国库。●定性依据: 1. 1993 年 10月 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1993] 第 19号《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 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三、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 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 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 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 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有关罚没收入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1995 年 1月 13 日财政部下发的财预字[1995] 第 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 如数上缴财政。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下同) ,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 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尚未纳入预算的, 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 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3. 1994 年 3月 22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 ,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4. 1985 年 7月 27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5. 1989 年 12月 13 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财预字[1989] 第 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 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 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6. 1996 年 11月 27 日湖南省财政厅下发的湘财[1996] 农税字第 314 号《关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一、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 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罚没收入, 严禁将罚没收入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公款私存’,罚没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年底, 罚没收入帐户不能留有余额。 7、 1997 年 12月 30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重新颁布的《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第五条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不得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本部门、本单位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 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