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鉴于工信部颁布的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暂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中的认定流程及认定材料要求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软件企业标准制定本办法,待新办法出台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软件企业认定暂行标准
一、报送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要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8、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详见“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及软件研发经费审核标准”)
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详见“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及软件研发经费审核标准”)
四、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到软件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五、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协会可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市经信委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
“政策”的资格。
六、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市经信委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经信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部分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一、受理阶段:
1、申报企业从协会网站(wwwtsiacomcn)下载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