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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市佛教协会章 程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来源:上海佛教网 时间:-02-09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佛教协会。
英文建名: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上海市佛教协会是上海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 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发扬 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 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白由政策,积极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上海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 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上海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 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 时接受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江宁路 1017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
(一)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本市佛教徒,发 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加强爱国 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 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 加强团体和寺院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 建设、组织建设;以戒为师,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 的法务活动,增强四众弟子的整体素质,提高寺院依法管理水 平,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
(三) 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白由政策,行使和履行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
(四) 配合市、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服务和指导全市各 区(县)佛教协会、寺院的各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佛教 财务、安全等事项的管理;合理规划本市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 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
(五) 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四众弟子,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 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 主办上海佛学院以及兴办其它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 众人才,提高四众弟子队伍整体素质;
(七) 指导和推动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精进学修,护 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八) 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出版佛教经书刊物,编写佛教史 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九) 依法管理上海佛教教产,加强对白养经济实体的监督和管
理,保证其合法经营、健康运作,提高佛教白养能力;指导各场 所经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条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十)发扬佛教扶贫济世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 业;
(十一)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开展与其它兄弟省 市及海外佛教徒的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上海的对外 开放及佛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
(十二)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的义务;本市各区
(县)佛教协会、团体、寺院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组织原则:本会实行四众协商,民主议事,集体决 策,分工负责。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区(县)佛教协会或寺院按分配名额协商提 名,报本会审核确定。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
生。理事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70周岁,连选得连任,年满
7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留任理事。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领导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会议 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 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 两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本会 制定的各项制度;
(二) 具有良好道德品质、佛学造诣、大局观念,在教内外有较
高的声誉;
(三) 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 70周岁;秘
书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 65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认真完成
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 未受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