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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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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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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来源:上海佛教网  时间:2015-02-09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上海市佛教协会是上海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上海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上海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江宁路1017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本市佛教徒,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加强爱国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团体和寺院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
义务;本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团体、寺院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组织原则:本会实行四众协商,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区(县)佛教协会或寺院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选得连任,年满7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留任理事。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领导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佛学造诣、大局观念,在教内外有较高的声誉;
(三)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未受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必要时,本会可设名誉会长。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
(一)教务工作委员会:积极推进全市各寺院的丛林化管理,指导各寺院的重***务活动;
(二)教育文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上海佛学院及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本会会刊出版和佛教网站运营管理;负责联系佛教书局,拟定佛教经书、学术著作出版流通计划;
(三)联谊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与海内外佛教界的联系、交流、接待等事宜;
(四)经济工作委员会:依法管理本会房地产及经济实体的经营,审核全市各寺院基本建设项目;
(五)公益慈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公益慈善事业,在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帮助下,创办慈善机构,指导和推动区县佛协和场所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六)办公室:负责本会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咨议委员会,为本会顾问机构,职责是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经代表会议通过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协商产生; 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会议协商,可设咨议委员会名誉主席。
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职责
第十七条 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