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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外进行独资、控股、参股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股份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 投资是指股份公司通过运用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货币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投资管理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的审批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总部的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具体工作由投资管理部组织实施,并形成具体的投资方案,逐级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权利机构评审确定后,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实施投资行为的具体操作。
第十四条 投资审批原则:
1、 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的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