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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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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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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最新全文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都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由,或者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式,阻挠或者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企业或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村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在同一个行业或者几个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行业工会,也可以建立区域性的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业工会联合会由下级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符合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自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和派人帮助、指导建立工会,为建立组织做准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会员资格转移至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变更后的会员由当地工会管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由在本单位工作、会员由当地工会管理的十人以上联名向上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并向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审查情况,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
女工委员会维护女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根据政府的委托,工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男职工的选拔、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地区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平等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可以为有困难的职工建立援助和法律援助机制,为有困难的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行为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进行协商,要求停止侵害,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