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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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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东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
广东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
广东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资金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2件以上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相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协助。
第六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和抚恤金;
(三)因工伤亡索赔;
(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认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费减免标准缴纳服务费。
法律援助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司法厅提出,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抚恤金、补贴和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
第九条持有本省有效暂住证的人员,可以根据《条例》第十条申请法律援助。上述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或者审理,并享有与本省居民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
(一)民政部门直属的非营利***利机构;
(二)依法成立的从事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慈善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根据《条例》第十六条向有管辖权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超过受理能力的,可以向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协调。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辖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有事实证明当事人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确有困难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自行承担,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三条有下列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立即提供法律援助,并报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一)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欧共体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的法律援助协议,应当明确受援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投诉渠道,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法律费用。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的意义法律援助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