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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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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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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5-12 访问次数:12396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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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8月3日批准,2月1日起施行)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原则《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公示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原则,编号为JGJ25—,自2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同步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8月3日
前言
  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第一批)>告知》(建标[]102号)规定,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关于国际原则和国外先进原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本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重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长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级别、防水级别、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规定等技术内容。3.调节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某些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故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 韩光宗 常钟隽 王建库 姜 莉 姜中桥 周 萌 刘晓光 张振强
  本规范重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 吴英凡 王良城 顾 均 祝敬国 孙 兰 李伯富 卢 求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基本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级别。不同级别档案馆合用范畴及耐火级别规定应符合表1.0.3规定。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原则》GB 50223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都市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GB 50189规定。
  1.0.6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术 语
  2.0.1 档案馆 archives
  集中管理特定范畴档案专门机构。
  2.0.2 中央级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以及具备全国意义档案、并经国家关于部门批准建立档案馆。
  2.0.3 档案库区 area of repository
  档案库及为其服务更衣室、缓冲间和交通通道占用区域总称。
  2.0.4 馆区 archives area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整个区域。
  2.0.5 档案库 archival repository
  收藏档案专门用房。
  2.0.6 对外服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