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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生育的规定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 2015 年 12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我省从 2016 年1月1 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二、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一是再婚( 不含复婚, 下同) 夫妻婚前共计生育( 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 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是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省再生育规定不一致, 应执行哪一方的规定?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关于奖励的规定一、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假规定, 已经修改的条例的一些省份也取消了晚婚假,我省取消了吗?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婚的条款。因此, 我省也取消了条例中鼓励晚婚的规定。但是将增加婚假7 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主要考虑到结婚是每个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 既满足了新婚夫妻的婚假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生优育。二、我省的生育延长假是多少天?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育的条款。因此,我省也删除了条例中晚育的规定, 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增加产假 60 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 无论是一孩、二孩, 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 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以鼓励按政策生育。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日,配偶享有护理假 15日”。三、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待遇有何变化?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 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 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 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 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 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 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 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四、以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 016 年1 月1 日之前生育),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 2016 年6月 30 日。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但遗失或损毁的, 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 街道) 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 016 年1月1 日之后生育) 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 是否退还之前的奖励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 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 应承担什么责任? 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针对我省一些单位落实奖励政策不力的情况, 增加一条, 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关于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一、生育两个孩子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 不实行审批, 实行免费登记服务, 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条例》明确了夫妻在生育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二、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 实行免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不实行审批,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或居住证) 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