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郭某某(交警)玩忽职守案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桃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益阳市赫山区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13人证言
证人李某样、曹某卫、李某耕、周某、殴某某喜的证言,均证实了郭某某出警后现场处置的过程;证人何佳、廖足国等人的证言,证实交通事故的货车司机李某样系左腿高位截肢。
(三)鉴定资料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湘H73498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肇事车辆系报废车辆,驾驶人李某样系无证驾驶的事实。
(四)法律文书
(2013)桃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案卷材料,证实了李某样系无证驾驶的事实。
(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视听资料
证实了被告人郭某某出警后现场处置的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均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公安交通警察,在代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自己应当履行而且有条件履行的职责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成立。由于被告人郭某某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对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予以放行,导致该车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因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其不作为行为与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已不再是一般的事实因果关系,而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为多因一果关系),故被告人郭某某提出他的执法行为与事故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李某样系左腿高位截肢的残疾人员,且有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核发的“益桃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公路工程车”的车牌,从当前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兼顾政策倾向的整体执法环境和各部门交叉重叠执法的协调来看,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可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素娟
审 判 员 刘 畔
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俐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