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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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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资料编码:CYKJ-FW-882
  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 30
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
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
止经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交回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
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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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
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
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
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
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
更备案。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
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
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
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
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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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
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
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