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殖放流工作报告
篇一:
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总结为贯彻《中国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有关精神。
依法保护和增殖大鲵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天然水域的大鲵资源的种群数量,十堰市
水产局成立了大鲵珍稀水生生物的人工增殖放流等。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本级财
政(或自筹)资金,和社会、个人实行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引。
第三条 (组织构造)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筹划制定和组织实行,并将
筹划或筹划报农业部渔业局备案,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开展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技站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行和监督,组织实行的增殖放流活
动必需服从于全省的总体筹划或筹划;各级水技站、有关水产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
撑和服务。
第四条 (运营机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技术专家小组和
监督核查小组,具体负责领导、指引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
组内设招标评审小组。。小组,负责,,。各构成员可交叉任职。 第五条 (各小组职责任务)领导小组的核心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增殖放流工作;审定增殖放流的筹划、
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放流方案、规章制度及其他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 技术专家小组的核心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定增殖放流技术方
案(放流地点、放流苗种质量、数量、规格、健康状况、运送技术等),并对方案实行进行指
导和核查;拟订和项目有关的技术、原则文本;提出和增殖放流技术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
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监督和核查小组工作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全面监督,保证各
项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贯彻贯彻。
第六条 (放流方案的拟定)省领导小组应根据资金、环境容量、苗种供应等具体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福建省
水生生物资源放流增殖年度筹划》,并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农业部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筹划》和放流效果,制定相应放流实行方案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
第七条 (放流方案上报)市、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本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环境特点等
因素,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在充足论证的基本上,科学拟定每十二个月增殖放流的区
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等,于每十二个月11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增殖放流筹划、实行方
案和经费预算,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实行。增殖放流应严格实行《放流操作
技术规程》和已批准的《增殖放流实行方案》实行。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增殖放流) 鼓励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但严禁无秩序的放流。个人、单位或
社会各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应当提前15日向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增殖放
流指标应纳入本地、当年的放流筹划。增殖放环节序符合本规范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
条规定。
第九条 (放流品种选择原则)人工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原则、生物安全原则、技术可行原则和兼顾
效益原则。放流品种宜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二代以内苗种,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
基因种及外来种。同一水域内开展多品种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比例,苗种规格等
质量原则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苗种单位选择原则)放流苗种供应应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的苗种生产单位。
由技术专家小组对拟选育苗场进行考察,根据种质状况、生产能力提出备选方案。领导小组
设立招标评审小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
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育苗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或议标,优先选择国家级或省级水
产原良种场和良种繁育场、渔业资源增殖站、野生水生生物驯养繁殖基地或救护中心和其
她具有有关资质的种苗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 (放流苗种监督、检查)技术专家小组放流前,对放流苗种的亲本选择、种质鉴定、检查检疫状况及哺育过程进
行监督、检查,保证健康、优质、无特异性病原、无药物残留的水产经济鱼虾苗种用于增殖
放流,避免对放流水域生态导致不良影响。第十二条 (放流组织实行)领导小组在开展增殖放流过程中,要精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
规格测量、计数、运送、投放、验收等工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