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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例
第 章 正当防卫、制止侵害 人身安全
教学目的:
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种伤害,保经法医鉴定,属2级伤残。
【案例评析】
由本案中可以看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学校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高校生物系有一节生物实验课。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二、补充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法理评析:因在校大学生属于成年人,均有完全民事、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方只有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明显不当行为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即校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学生讨论问题一:该类案例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学生讨论问题二:易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因素都有哪些大学生应如何增强自身安全防范
2、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及如何规避
三、人身伤害案件(概念略)
案例一 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意外死亡
2004年11月28日21:30时左右,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男生刘某被人刺伤后倒在校园大门处,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学院当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安局文保分局报案,并向重庆市教委值班室报告。22:00时左右,医院诊断为死亡,23;00时法医鉴定为他杀。29日凌晨1:30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原系该校学生,已于2004年9月28日被勒令退学)在校园围墙外抓获。事情起因是因以前在校口角恩怨。
案例二 某专修学院学生校内斗殴致死伤案
2005年12月7日9:40时左右,某专修学院男生宋某因欠熊某26元钱,发生矛盾,熊邀约同学冯、喻、王、舒等5名男生,到学生寝室找宋还钱。因话不投机,熊等人上前殴打宋,宋用隐藏在被子里的折叠水果刀将冯胸部、喻左大腿静脉血管刺伤,两名伤员随机被送往医院抢救。冯经抢救无效死亡,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该学院立即报告公安局,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校进行侦察立案,宋当晚被公安机关刑拘。
法理分析 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性情一般较暴躁,思考问题也较简单,往往容易用武力去解决问题,从而发生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从案例一到案例四可以看出,就是因为一点口角或一点小事,就引来了严重的暴力事件。他们没有想到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法律后果,只是一味地运用暴力,消除心中的怨恨或委屈,其实,很多事件都只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起,或根本就是一个误会,退一步,彼此谅解一下,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