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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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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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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

自2022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协作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当。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峻,严峻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
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相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爱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淌、家庭困难、意外事务、个体选择等缘由,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殊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遇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别社会弱势群体,须要全社会的关切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肯定要从广阔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动身,切实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化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学****实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爱护工作。
二、仔细履行部门职责,协调协作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爱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爱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仔细履行各自职责,协调协作,同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帮助协作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依据其实际状况供应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协作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急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协作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
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爱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爱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协作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帮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觉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运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动身,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依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支配生活起居和文体消遣、教化培训
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损害或有心理问题的,主动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躲藏其中。要做好站内平安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平安。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主动探究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激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供应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究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化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
员回来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帮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刚好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刚好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看法,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觉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仔细询问案情,刚好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根据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12全文查看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篇二
切实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重视程度渐渐提高,组织了多项重要会议,开展了专项救助行动,设立了专项救助资金,配套政策起先逐步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初步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肯定程度的进展。然而在看到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需明确目前我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目前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救助对象标准不易操作。救助管理制度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须要同时满意4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给;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4个条件无法操作。对求助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的推断只能靠简洁的视察和听求助人自述,“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给”因有些求助人员不情愿供应或无法供应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了解是否享有以上待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也不易操作。
2、返乡安置工作落实困难。依据《实施细则》第13、14和15条的规定,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保障主要由其户籍所在地1
担当,只有那些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实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处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赐予安置。然而,随着地区经济沟通的加快,劳动力跨地区流淌日益频繁,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其家属常常居住地不一样,而且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置的期限、方式、责任等均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加之自愿救助的原则,受助人员可自行离站,导致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困难,无法得到有效安置。
3、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由于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和既定的“进站—询问—甄别—救助—返乡”工作流程,使救助管理步入救助—送回—再救助—再送回的怪圈,造成“跑站”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多,加之流浪乞讨人员本身好逸恶劳,认为乞讨收入不低,所以他们情愿露宿街头也不情愿接受救助,更不情愿返回原籍。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
4、部门协调机制不够畅通。尽管相关政策中规定了要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但由于受人员、经费、装备等各方因素影响,使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实际中较难操作,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究其根本缘由是经济不发达,然而经
济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有根本上的改变的。救助管理工作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又是整治市容重要举措,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只能从救助制度内部寻求最优的组合。加强针对如何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为此,就提出如下对策:
1、扩大救助对象。《救助管理方法》确立的行政救助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救助在城市中遇到困难而生活无着的人,其临时性的救助原则也表明白“救急不救贫”的功能定位,所以可以将救助对象扩大为流淌困难人员和乞讨人员。
2、变更救助方式。社会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救助制度,要帮助受助人真正摆脱逆境,则须要依托其他制度的支撑。详细而言,一方面要变更救助方式,依据求助人员的不同需求,对其供应“造血式”的救助,“授之以鱼的同时授之以渔”,可以实行技术培训和供应就业机会相结合的方法,提高他们的个人素养和劳动技能,帮助他们真正地自食其力,使他们最终摆脱对救助的依靠。另一方面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特殊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程度改善社会底层公众的生存状况,避开贫弱群体因生活困难而流浪。
3、树立救助新理念。要树立既救助又限制的救助新理念,对违法流浪乞讨行为特殊是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合法的流浪乞讨行为要爱护,但同时基于公共
性的要求又须要对其限制与监督,这种限制是对流浪乞讨者行为的限制而不是身份的限制,包括对流浪乞讨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救助经费,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加、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并使之常态化、长效化,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篇三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社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社区充分相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充分相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爱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淌、家庭困难、意外事务、个体选择等缘由,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殊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遇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别社会弱势群体,须要全社会的关切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肯定要从广阔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动身,切实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化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学****实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爱护工作。
二、仔细履行部门职责,协调协作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爱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爱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仔细履行各自职责,协调协作,同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帮助协作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依据其实际状况供应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协作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急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协作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爱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爱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协作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帮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觉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运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动身,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依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支配生活起居和文体消遣、教化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损害或有心理问题的,主动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躲藏其中。要做好站内平安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平安。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主动探究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