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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上传人:jiquhe72 2017/8/31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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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学校。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培训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实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质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设置条件
第五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人担任董事。
(三)专职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教职工。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至少1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专职保安人员。
(五)培训场所。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生均教室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场地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五层以上建筑和其它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进行办学。
(六)培训条件。配备能满足培训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七)制度建设。有完善的章程、管理制度、计划或方案。
(八)相关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允许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
1、培训机构不得聘任在职教师和无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不得非法聘用兼职外教。并要在显现处常年设立专兼职教师公示牌。
2、学生参加培训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家长不得包办代替。培训机构应将学生个人申请存档备查。
3、培训机构不得以“衔接班”等名义组织学生对部颁中小学文化课程提前上新课。
4、培训机构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家长和学生信息,招揽生源。
5、小学生每节课不超过40分钟,中学生每节课不超过45分钟;凡培训时间超过2节课的,中途必须安排眼保健操和学生活动时间。
6、培训机构不得利用所聘教师在原公办学校获得的资源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