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二节审理
第三节处理
第四节复议
第五节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四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违反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印章、单证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其他违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章附则
省农村信用社员工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职业操守以及**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所有在编员工。
对已经退休(包括离岗退养)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保留对其处分和追偿的权利。
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工作单位处理;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追偿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省联社(含各职能部门与办事处)、各市、县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各信用社以及辖属营业网点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且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客观公正,不应因行为人的职位的高低有所不同,且处理程序规范,依法保护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的权利;
(四)回避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扣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对于人事关系不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工作人员,则不适用纪律处分。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已对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因违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和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
(一)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半个月的绩效工资;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
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两个月的绩效工资;
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