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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暂缓起诉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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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暂缓起诉制度
【摘要】暂缓起诉以公诉便宜主义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和人性化的体现,更是充分发挥刑罚教育挽救职能的体现,某种意义上,更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
【关键词】暂缓起诉;法理基础;意义;构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面对犯罪已不再单纯地追求刑罚惩罚,而是更加注重对犯罪人的挽救和教育。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性化已成为当前司法的一种趋势,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暂缓起诉在这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起源和概念界定
暂缓起诉是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又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最初产生于日本明治初期,目的是为了解决犯罪率上升和监狱羁押犯人增多的问题。当时,为了减少狱政管理开支,避免集中关押的负面作用,日本于明治十八年确定了微罪不举、不起诉的方针。之后,随着目的刑理论逐渐得到日本刑法学界承认及缓刑制度的建立,暂缓起诉的价值得到明确肯定。明治二十四年《刑事统计年表》单设“起诉犹豫”一项,规定:“凡被疑案件,虽诉讼条件完备,有充分犯罪嫌疑,且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在一定期间可暂缓提起公诉,以观察其间之行为。”此规定基本上揭示了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质,即对一些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量刑、危害程度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且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即可做出暂缓起诉的决定,依其在考察期内履行义务规定的具体情况再决定对其是提起公诉还是不予起诉。暂缓起诉制度是检查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它妥善处理了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空间,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公诉制度,同时也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与节约。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暂缓起诉制度的功效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惩戒和挽救功能,虽适当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违背法律精神。根据暂缓起诉的本质特征,暂缓起诉的概念可界定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综合考虑之后,对罪该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提起公诉的决定而为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亦即暂缓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提起公诉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未再违法或犯罪,则考验期限届满之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检察机关则将其提起公诉(又犯新罪的,对新罪一并提起公诉)。
二、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社会实践是我国的立法之源。任何立法都是建立在司法实践不断发展、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社会实践,没有人们的不断总结,那么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制定。暂缓起诉制度就是本着教育和挽救犯罪人,希望他们可以更快、更自信的回归社会的现实基础而产生的。因此,它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随着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和治安环境的恶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即“轻轻重重”的原则开始出现。一方面,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严重的暴力犯罪,诸如***、抢劫、投毒等案件,要实行“重重”的刑事政策,以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以及一些初犯、偶犯、过失犯,则没必要进行严厉打击,应采取“轻轻”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使他们能尽改恶****重新做人。暂缓起诉制度就是给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以改过自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