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破产重整流程及相关法律要点
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和复苏,以避免因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而导致大量职工失业和社会财富的损失。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
一、债务人出现规定的破产情形,方可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做了界定。
二、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注意事项:
(1)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以作为重整申请人,不限于债权人。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道达重工的住所地在启东市,实践中破产重整的受理法院通常为中级法院,但亦有区法院,故破产重整的受理法院需要确定。
三、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1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1)此处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1)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即是否是企业法人;(2)债务人是否具备本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即是否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3)申请人是否有重整申请权;(4)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据是否符合本法第八条的规定。
(2)裁定债务人重整应当公告。
(3)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72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利害关系人。
重整期间的相关规定: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第78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2条)
管理人应当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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