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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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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分析.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7/12/1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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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分析
山东省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济宁 272000
摘要:不动产登记是由国土资源部督导,把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木和海域等地上定着物进行统一登记。我国要想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必须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还要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得以进一步提升,从而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有力保障。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要点分析存在问题管理措施
前言:所有的国家财产法或者物权法中都将不动产作为重点内容规范。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推动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规模化、市场化。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促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1、不动产登记要点分析
不动产登记是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确认和保护产权权利人合法产权,方便以后人们的审核和查阅。不动产登记公开透明化的原则,有利于不动产相关的权利人申请查阅登记簿,对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三种类型。(1)变更登记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因买卖、赠与、分立、合并及设定他物权等发生变动,登记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变更登记。(2)更正登记请求权。已登记如有不正当登记的情形,登记薄上的记载与实质权利关系不一致,请求为更正登记之同意。(3)预告登记请求权。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需要法定程序,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健全登记程序和切实履行是不动产登记实现其价值的必要条件。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构记载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相
关事项后,予以长久保管和公示的簿册。它为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完备的信息,交易人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来获取有效的信息以备交易时使用。所记载内容具有公信力或对抗力为今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2、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登记机关在登记时经常会出现登记的错漏及资料的遗失现象,而不对错误登记的后果负责任,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是造成诸多登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本属于法人的不动产,却被法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登记,然后拿去买卖、抵押。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却依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一旦抵押权人在法院诉讼时,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抵押权的实现就会落空,而登记机关对此却不承担责任。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薄是多部门的登记而且多级别的登记,这样的权利无法形成一个权利束,根本没有办法看出来这些不动产物权之间的支配关系,更无法去判断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
、不全面
目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规定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要件。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于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究竟是实质主义登记还是形式主义登记,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首先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必然会出现重复登记、资料分散、登记人负担增加、资源浪费等弊端,多头负责也造成登记程序不完全相同,给正常的交易秩序带来了不少障碍。因登记机关分散,不利于交易当事人查阅登记,难以提供全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