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