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指南
一、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简介
小额贷款担保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大学毕业生等就业而向其提供的贷款担保。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广州市城镇(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经我中心担保,可向我市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担保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广州市户口,持有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申请者需每人分别持有;每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同一时段内只限申请贷款一次。
2.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2006年1月1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失业证》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 2006年1月1日后退役的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部队发给的《复员证》和市民政局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市、区军转干部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条件认定证明和《转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 持有《广州生源高小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凭《广州生源高小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5. 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是2002年9月30日以后核发的),具有偿债能力;
6. 具有可作抵押的不动产(仅限本人或本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借款额不超过房产评估价的70%),或可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仅限国债,借款额不超过国债到期本息和的90%),或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并参加广州地区社保的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对合伙经营申请人只接受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7.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合格,取得《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城乡劳动者,2006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用于申请人作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3万元;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额度,但同一合伙单位或组织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贷款申请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融资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银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贷款利率与贴息
1.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2. 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市财政局根据政策按50%或100%贴息,展期不贴息。
3. 属非贴息贷款项目的贷款付息,从成功贷款后按季交付。
三、担保程序
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
自愿申请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愿前往户口所属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具备劳动保障服务职能的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