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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政府购买服务项下融资业务.docx

上传人:bdjigr52 2017/12/1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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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银行政府购买服务项下融资业务
(一)相关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的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作为购买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或借款人),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政府购买服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向承接主体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过程中所需资金的各类信用业务。
(二)产品功能
政府购买服务项下可对接我行各类信贷产品,并执行相应规定。对承接主体可按相关规定提供全程综合金融服务,通过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购买债券、产业基金、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债券承销、国际结算以及融资方案设计、财务可行性研究、上市推介、代理信托发行等产品和服务,全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
(三)支持重点和准入条件
重点支持省级、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本级政府发起的、纳入国家或当地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社会效益良好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社会事业、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医疗、文化、教育、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和新型城镇化等。
择优支持经济较为发达、地方财力较强、负债水平较低的地市级和市辖区级政府发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服务。
支持财政实力强、负债水平低的县级政府发起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服务。
审慎介入层级低、地方财力较弱、负债水平较高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服务。
办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区域准入条件。
(1)地方政府应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和合理的负债水平,地方政府债务率(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之和的比率,本级政府可自主支配的上级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也可计入)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债务率可放宽到150%。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其他重点城市行所在地市级政府以及直辖市区级政府债务率可放宽到120%。
政府性债务余额、公共财政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以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财政部门)公开发布或提供的为准。
省级政府可不受债务率指标限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资金的,可不受本级政府债务率指标限制。
(2)地方政府及购买主体与银行合作良好,具有较好的信誉,没有违约和协助企业逃废债的情况。
(3)2010年以来本地区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无恶意欠息、逾期和不良;地方政府债券按期兑付,无违约。
(4)除财政预算独立、地方财力强、负债低、符合新型城镇化规划的卫星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