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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构建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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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研究生课程论文
课程刑法实务
题目论我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构建
学院国际法学院
专业涉外经贸法实务
班级法律硕士(法学)
学号 20150072011769
姓名李红杏
完成日期 2015 年12 月13 日
论我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构建
——以辩诉交易为视角
摘要: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适用于控方的证人不可靠或者整个有罪证据较为薄弱,而被告具有较强的辩护人或者将得到陪审员的同情的情形时,检察官往往会做出让步,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由于辩诉交易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不仅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还扩展到英美法系以外的欧陆法系国家。事实上,无论是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还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的审辩协商制度,都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的一种认罪协商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简易程序等制度的设计虽然不同于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商制度所应当具有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精神,并且这些程序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实践经验。本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在两***系国家的比较考察,详细分析了辩诉交易兴盛的原因,由此对我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意见。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刑事协商;具体构建
辩诉交易的概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控诉方和刑事被告人达成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就一项较轻罪行或者多项指控中的一项认罪,以换取控诉方的让步,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消其他指控。鉴此,我们可以把辩诉交易解释为:所谓“辩诉交易”,就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被告人的律师进行协商,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请求法官从轻处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只要控辩双方达成交易,且法官需要确认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处于其“自愿”和“理智”,则在判决中体现这个协议,无须再正式开庭审理。但是控辩双方达成这个协议,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
虽然辩诉交易充分尊重双方的资源,但这种交易必须在明确的规则之下进行,以保证辩诉交易的正当进行。辩诉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官在提出辩诉交易之前,必须考察该案件是否适合交易。对于部分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部分事实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予以否认,这时就可以适用辩诉交易,让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就不能适用辩诉交易,以“罚当其罪”维护司法公正。
2、辩诉交易必须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辩诉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控方与辩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协商,必须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达成,因为一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则案件的裁判权就应当由法官行使,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认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无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控方与辩方不能协商,这是司法权威性的体现,司法权威性是不容轻易挑战。
3、辩诉交易的内容是有限制的。典型的辩诉交易有三种类型:一是以较轻的刑期交换;二是以较轻的罪名交换;三是以较少的罪数交换。在检察官许诺做出上述一项或者多项让步后,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并做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辩诉交易。
4、开庭时,法官一定要确认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