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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建筑业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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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建筑业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bazhan333737 2015/4/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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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建筑业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高淳区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对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评价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和安全行为进行量化评价后,建筑业施工企业获得的信用得分。
第三条凡在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地及外地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信用档案
第五条为所有在淳有业务的施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都包括质量行为信息、安全行为信息、市场行为信息和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息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安全许可证情况、在我区承接工程情况、信用评价记录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
不良信用信息除企业自报外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采集、提供。各职能部门(招标、质监、安监、建管等)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在日常监管和综合检查中要注重信用信息的采集并建好原始台帐,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九条经审核的信用信息构成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未经批准不得修改。需进行修改的,施工
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交依据,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章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及计分方法
第十条区建工局负责全区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建管科等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建筑业施工企业相关信用考核信息的采集、评定工作,建管科具体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汇总和结果公示等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建管科以建筑企业上年度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市场、质量、安全、实名制管理评价标准(参评企业各项基础分均为80分)对建筑企业评价出市场信用分、质量行为信用分、安全生产信用分和实名制管理信用分,最终得出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值。
第十二条总分值为100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