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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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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公司形态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新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迫切要求引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了当前执法无依的困境,所以需要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反向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词:反向刺破;正当性;制度构建
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内涵
刺破公司面纱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形中,否认公司与股东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股东故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向公司转移财产以逃避自己的债务时,否认公司的独立地位,使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表面上看,虽然二者的适用结果相反,但实质上都是将股东与公司视为法律上的整体,共同享有利益,共同承担责任。
二、引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正当性
(一)多元化公司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公司法人的形态不断发展变化,母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大量出现,公司的结构也在逐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形态。传统的资产分割的依据是将公司法人独立于其投资者股东,但当前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界限早已不再泾渭分明。盲目固守公司与股东资产分离显然背离了公司的时代特性。当母子公司、公司与股东以一个整体开展活动时,它必须以一个整体对外承担责任。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在我国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则无法可依。《公司法》六十四条对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做出了规定,但其重点是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该法条因为主体仅限于一人公司,所以其不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而对于公司主体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该法条规定的诉求主体是公司的债权人,而公司人格逆向否认的主体是股东的债权人;二十条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而公司人格逆向否认的责任主体是被滥用独立人格的公司。可见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不能直接适用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
(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性价值。
与股权强制执行,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同,方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性价值。
。第一,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财产性债权申请股权强制执行,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提起还包括债权人的非财产性债权;第二,股权强制执行必须以股东拥有公司股份为前提条件,而公司人格否认则要考虑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不局限于公司股份。第三,股权强制执行必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且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无疾而终。而公司人格否认则显得更为直接,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一,撤销权要求债务人的相应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要求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向子公司输送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即可。第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而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第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使债务人的行为归为无效,第三人所获财产返还债务人,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公司法人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