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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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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口和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生育政策
利用经济、行政、法律、医学等手段对生育行为的干预和调节,实质上就是要求按政策有计划的生育。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推迟3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省条例》第18条。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七种情况的,经街镇或区(县级市)计生机构审批,按间隔(四周年以上)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但离婚后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4、结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原则上不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内河潜水作业人员不属本项规定范围。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转制之日起,4年内可按间隔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其他人员从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三)不再安排生育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聘用人员不在此列。
2、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预防性条款。
3、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源自于打击“两非”。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违法收养子女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疫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7、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四)聚居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夫妻,可按间隔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
1、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2、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3、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4、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医学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五)不需按间隔期生育二孩的几种情况
1、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2、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3、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六)归侨、侨眷、港澳台居民及涉外生育
原则上执行我省生育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市管理办法》原15、16条境外生育并在境外入籍的不计子女数取消。)
1、归侨夫妻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照顾生育二孩;回国定居的华侨入境时已怀孕的允许其生育;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的生育政策。但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二、避孕节育政策
(一)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三)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与女方户籍地的街镇计生机构签定不再生育合同书后,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