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法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精神,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错案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执法过程中有明显故意或重大过失、失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侵犯行政相对人员合法权益,产生后果应当承担行政、民事等法律责任的行政行为。
(二)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要求,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对各股室具体实施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并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对自身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主要包括: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纠正或本单位自行撤销纠正的行政行为;
3、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有失公正的;
(6)依法应履行职责而行政不作为的。
(五)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评议活动,分清过错性质、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确定追究对象并进行补救措施。
(六)行政执法人员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造成错案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由县人口计生局或市人口计生局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停止行政执法行为,注销或收回性质执法证书,情节严重的可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由于错案造成性对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费用。
(八)被追究错案责任的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认定的错案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做出认定错案和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进行申诉。
(九)本制度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