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法制体系
法律依据:宪法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配套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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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名称
二、生育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生育政策
八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二、生育政策
,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二、生育政策
,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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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二、生育政策
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儿死亡的;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二、生育政策
跨省生育
1. 男方办证条件:
(1)一孩; (2)在男方户籍地居住(结婚)一年以上,纳入管理;
(3)女方户籍地委托(街镇一级)
2. 男方不予办证情形:
(1)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2)集体户;(3)空挂户
: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未经申请批准生育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一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我省条例生育的,应先到女方户籍地入户(省计生委政函[2004]25号)
二、生育政策
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
1. 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
2. 出具证明:婚姻+生育;
3. 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
男方内地:不用办证
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 公务人员双开
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
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