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淮上区审计局审计质量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强化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综合反映,审计质量的提升,决定审计工作的意义和价值。现结合审计工作质量要求,重点对审计报告质量要求进行如下管理要求。
第三条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主要分以下五种:1、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2、经济效益审计报告;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4、专项审计调查报告;5、其他审计报告。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遵守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就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征求意见结束后,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原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接收。
第七条审计组所在科室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科室负责人对审核意见负责。相关科室根据审计报告及其审核意见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连同审计报告等材料一并送本机关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主管局长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1、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明是否确凿;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3、审计评价是否恰当;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适当;5、建议是否恰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汇报,并向局机关写出重大案情和线索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审核后,应提出审计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外报告)
对外报告是审计机关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或者受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对外提交的报告。对外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2、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4、专项审计调查报告;5、其他审计报告。
(一)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它是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向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关于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让领导机关了解预算执行审计的情况和结果,向领导机关反映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时参考。
1、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的重点是评价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揭露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由财金科撰写初稿,办公室核稿,主管局长和局长分别把关,局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