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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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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mkjafow 2017/12/22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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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统。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镇居民建房、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农林等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按《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来控制各类用地性质的兼容性。超出《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七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及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并用坐标标注,图上还须标明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八条在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控制指标要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和规范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成片开发的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多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6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400平方米以及高层公建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三)城乡规划区内村镇建设,难以达到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只有底层商业或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准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土地出让规划条件。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城市设计、景观风貌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总平面布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要求: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h(小时)的要求;活动场地必须满足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
3、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