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开征遗产税,即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在即将制定的遗产税法中嗌,应对税制模式的选择、应捏纳税额及税率的确定、是否∠配套征收赠与税以及跨国继格承等问题,作出合乎我国国甲情的规定。为配合遗产税法棣的顺利出台和实施,还应制骡定、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弛、法规。【关键词】遗产税炙立法继承
【分类号】DF蹋432·3[文章编号]1秉002-6274(200泵0)01-0035-03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鱼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η的一种。作为“富人税”,鳋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消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铣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麻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猥因此,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世界上已有100多p个国家开征。我国在199芡4年税制改革时将遗产税作推为拟开征的税种,但由于种合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江З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一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耽,这表明我国的遗产税立法籴已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情辚况下,对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唉干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腽的现实意义。
一、开征遗戗产税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征峥收遗产税,无论是在抽象层均面的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层面骈的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塄种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都试图解释:在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为什么前者可以把伎后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自己手中而后者必须把自己的⑦一部分收入付给前者。归纳侗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泐:
(一)国家共同继承权舛说。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莒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酌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两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痍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析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傀部分遗产的能力。
(二)丌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尘论点认为,遗产由其亲人继鞲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袄最为合理。
(三)权力说聱。此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基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饰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俑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国家允许私人间仲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与Ж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与私人以继承的权溟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唷产的权利。
(四)溯往课齑税说。此说主张,凡能留下雳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镂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齐,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寄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但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泡缴回来。
(五)平均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グ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石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檫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訾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遘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励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
(六)课税能力说。这种抚观点认为,应以负担能力为寿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菠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对其课税篷。
关于遗产税的上述学说但代表了不同学者在不同侧面擢上形成的各种主张,在一定你程度上都反映了征收遗产税轵的理论依据及其社会意义。
开征遗产税的法律依据主鄄要有宪法依据和民法依据。潍
。我国宪法卓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泅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镥的义务。”税收是国家建设蚌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公民增依法向国家缴纳应交税款是冫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
。世界上绝大属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认继承礓
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扬如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取得桉财产方法”中第711条规眼定:财产所有权得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氪果而取得或转移。这种规定锕从法律上确认了继承的所有蛔权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嘶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乱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乍律行为。而一种权利的取得忾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在现柘代社会,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迂表现为税收。因而在继承遗枫产时,继承人应向国家缴纳湾遗产税。
二、我国遗产税疃立法的具体构想
遗产税立灸法,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但是税制模式的选择、应税冒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是否配套开征赠与税以及跨国继葜承涉及的遗产税问题,应是砗遗产税法首先要加以规制的垓重要问题。
(一)遗产税溶税制模式应选择总遗产税制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有三种胁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愦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畅对其遗留的所有的遗产总额连课征遗产税,其税负大小一嫠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足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麂人纳税能力的差异,纳税义罪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
芭理人,英国、美国、我国台掾湾地区等采用此种税制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