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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iquhe72 2017/12/2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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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3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
    包厢、包间的门窗,。,,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