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章程》、《戚墅堰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戚墅堰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若中外合资企业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制度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报告。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本企业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般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财务报告等。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财务报告以人民币为编报货币,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财务报告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在财务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公司财务报告按编制期间可划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临时性的专项财务报告等,其中: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快报和财务月报。按编制主体划分为单户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第十条公司财务报告一般由报告封面、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构成。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要求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规定、会计准则要求、信息披露需要、内部管理需求等情况,确定财务报告内容,并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增加或删减财务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除编制单户财务报告外,还应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由公司财务部核定。下属子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应及时备案。因特殊原因申请不纳入合并的子企业,必须提供说明和证据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会计政策以及报送的时间要求等,统一组织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下属子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应执行公司的统一安排,并逐级布置落实。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的编制进度一般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