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未成年犯罪浅析
一、关于未成年含义的界定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界惯用“青少年犯罪”之说,但严格地讲,“青少年”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社会上对“青少年”这一概念的大体年龄阶段理解上有很大差异。有人认为7岁至28岁均可称之为青少年(因少先队和共青团就是这个年龄),还有人认为14岁至25岁才称得上是青少年,还有人认为13岁至30岁均可称为青少年。由于人们对“青少年”含义理解不同,导致难以把握其犯罪规律及相应的对策。而采用“未成年犯罪”的提法,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对“未成年”含义的界定,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清楚地表明,确认一个公民是否成年、能否参与国家管理和重要社会活动,从年龄上讲是以18周岁为界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十分明确地说明,在我国,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人成年的标志。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更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就从法律上确切地界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我国刑法也将18周岁这个年龄作为区别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十四条作了专门规定:“。己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第四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的政策。
准确界定未成年的含义及其与成年人之间的年龄界限,对进一步掌握和探索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律和特点,以及制定相应的对策意义十分重大,因而是一个必须首先弄清楚的问题。
二、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主义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物或现象的产生,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未成年犯罪也不例外,其内因是指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外因是指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
㈠自身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成长的过程,从生理上讲,他们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从心理上讲,他们的心理发展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抵抗不良影响免疫力弱,遇事冲动,行为易过激。未成年人的这种身心特征,使其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当未成年人处于不良的外部环境时,极易形成不良的人格、品行和嗜好,在外界因素的刺激和诱惑下,在坏人的腐蚀、拉拢和引诱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㈡家庭原因。家庭是人一生中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对于人的一生有着重要的影响,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美国犯罪学者萨瑟兰认为,违法犯罪少年的家庭,大多具有以下一、二或两个以上的条件:
⒈家庭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