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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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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共成都市国资委纪委
关于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国资委纪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条查办案件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调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查办案件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国资委纪委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
(一)市国资委管理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董事、监事,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市国资委监管及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属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六条国资委纪委根据受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可由市国资委纪委成立调查组进行,也可委托企业纪委办理。由市国资委纪委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委托企业纪委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第七条初步核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办法收集证据。
第八条初步核实后,参加核实的人员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经市国资委纪委批准后作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经批准后予以了结,必要时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违纪事实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部门或企业党委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条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市国资委管理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董事、监事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市国资委纪委决定立案,并报国资委党委批准。
(二)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纪委立案。经企业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协商,也可由市国资委纪委立案。
(三)市国资委监管及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由企业纪委决定立案,并报请企业党委批准。
(四)市国资委监管及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党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由企业纪委立案。
属企业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违法的问题,必要时市国资委纪委也可以直接立案。
第十一条凡需要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检举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将《立案决定书》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三条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单位应组织调查组。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拟定调查提纲,实施调查。
被调查人所在企业党委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单位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十四条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十五条调查程序和取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人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进行。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被调查人工作简历;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