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6
文档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培训会.ppt

格式:ppt   页数:3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培训会.ppt

上传人:tuokeng5979595 2015/4/2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培训会.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培训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政策依据
二、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四、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价格和扣除标准
注意事项
五、试点企业成本核算注意事项
六、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
七、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后续管理
八、纳税申报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
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00号)
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
一、政策依据
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09号)(执行时间为2012年度,2013年废止)
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2号)(执行时间为2013年度,2014废止)
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时间为2014年度)
一、政策依据
政策出台背景:(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现状)
1、增值税扣税链条不完整,容易引发偷骗税。
试点前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税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
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一、政策依据
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
不均衡。
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 13%=130万,销项税额=1010/(1+13%) × 13%=。
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 × 13%=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金额计算扣除,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税款倒挂的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照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一、政策依据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相关产品、植物油及相关产品,其购进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
核定扣除方法:青岛地区采用投入产出法,根据销售货物耗用的外购农产品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试行核定扣除办法时,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