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分类号】W82001199420
【标题】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
【时效性】有效
【签订地点】马拉喀什
【签订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关于附件1A的总体解释性说明: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列各协定中称“《WTO协定》”)附件1A中另一协定的条款产生抵触,则以该另一协定的条款为准。
【正文】
各成员,
注意到部长们于1986年9月20日同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旨在“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加强GATT的作用”以及“增加GATT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应能力”;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
认识到明确和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可便利国际贸易的流动;
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不使各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损;
认识到宜使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做法具有透明度;
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
认识到可使用磋商机制和程序以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
期望协调和澄清原产地规则;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
第1条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1994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
,例如在适用下列条款中: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和第13条下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第6条下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GATT1994第19条下的保障措施
;GATT1994第9条下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以及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还应包括用于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注1)
注1:各方理解,本规定不损害为定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或其他类似措辞所作的确定。
第二部分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
第2条过渡期内的纪律
在第四部分所列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各成员应保证:
(a)当其发布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时,明确规定需满足的要求。特别是:
(i)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此种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
(ii)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中也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
(iii)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应准确列明授予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
(b)尽管存在与其原产地规则相联系的商业政策措施或工具,但是其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
(c)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原产地规则不得提出过于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造或加工无关的某一条件,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但是,就适用与(a)项相一致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而言,可包括与制作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d)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用于确定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且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造成歧视,无论有关货物生产者的从属关系如何(注2);
注2:对于用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原产地规则,本规定不得在各成员在GATT 1994项下已承担的义务之外增加义务。
(e)它们的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f)它们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依据。作为对肯定标准的部分澄清或在不需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可允许使用说明什么情况不授予原产地的原产地规则(否定标准);
(g)它们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予以公布,如同已遵守并符合GATT 1994第10条第1款的规定;
(h)应有正当理由的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人请求,各成员应尽快但不迟于提出评定请求后150天(注3),公布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评定意见,只要已提交所有必要要素。此类评定请求应在有关货物交易开始前予以接受,也可以在随后任何时间予以接受。此类评定意见的有效期为3年,只要据以作出原产地规则评定的事实和条件,包括原产地规则本身仍然可以进行比较。只要提前通知各有关方,如在(j)项所指的审查中作出与评定意见相反的决定,则此类评定意见将不再有效。此类评定应可公开获得,但需遵守(k)项的规定;
注3:对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请求,仅要求各成员尽快发布评定意见。